2021年1月8日,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
        对互联网信息发布、存储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作出规定, 对日益普遍的刷票、刷票、刷评论、创建虚假账号等行为进行处罚。 管理要求。 刷票、评论、倒卖账号等,

最高可罚款100万。
        2020年10月, 有媒体报道称, 一位年长的粉丝沉迷于“靳东”视频, 确信自己爱上了偶像, 想着茶饭不顾离家出走。 事实上, 这是一个利用视频剪辑、配音等技术手段制作的虚假账号。 虚假账户是黑灰产品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注册的账户, 盗用他人信息激活认证, 不仅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, 也威胁到个人的生命健康。 2020年11月, 某网红直播中, 某机构监测发现, 真实观众人数不足11万, 与主播互动的“粉丝”多为机器生成。 直播就是通过模拟器、注册机、黑卡等方式注册大量假账号, 然后用一台或多台电脑控制成百上千个账号, 自动进入直播间观看、互动、 并下订单。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, 实施下列扰乱互联网秩序的行为: :(一)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收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; (二)有偿为他人提供信息服务的删除、屏蔽、替换、下沉; (三)大量出售、注册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, 用于违法犯罪的。
        (四)从事虚假点击、投票、评价、交易等活动, 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。
        违反上述行为的, 由网信部门、电信主管部门、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, 责令限期改正, 没收违法所得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 可以责令责令。 暂停相关业务, 停业整顿, 关闭网站,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,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 严控倒卖手机号码, 违规者最高拘留15天。
        业务风险具有专业化、团伙化的特点, 从而形成了信息倒卖、工具生产、攻击实施、商品倒卖的完整产业链。 以互联网黑灰产业链为例, 上游是工具群, 提供各种破解工具、编码平台、打假工具、代理工具; 中游是信息群, 提供社会工程库、垃圾邮件注册、账号盗号、洗号、信息盗窃等服务。 下游为变现组, 对数字业务进行骗贷、诈骗、计费、刷单、逃跑等风险攻击。 所谓卡商, 就是拥有大量手机SIM卡的个人或组织。 它通过茂驰等工具为代码接收平台、公司或项目提供短信收发、呼叫等服务, 可自动同时向成百上千的用户发送短信。 短信或语音通话。 所谓黑卡, 就是黑灰产品使用的手机号码, 主要是未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。 一是未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, 其中以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号码最多; 另一种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认证的手机号码; 上网服务, 只能用于上网、发短信等)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第十五条规定,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转售手机卡, 互联网接入卡或物联网卡。 用户将依法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手机卡、上网卡、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, 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手续。 第十九条规定,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办理、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、互联网信息服务、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, 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, 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真实身份验证要求,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真实身份验证要求。 下列行为 (一)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互联网服务的; (二)在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, 获取、使用他人注册的互联网账号和资源; (3) 为他人规避真实身份验证 寻求技术支持或协助。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,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 处五日以下拘留,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。 单位违法的, 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。 前款之规定。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, 由网信部门、电信主管部门、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, 责令限期改正, 没收违法所得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 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、停业整顿, 或者吊销相关营业执照、营业执照,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于2000年9月颁布实施, 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

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。 2011 年 1 月第一次修订, 2021 年 1 月第二次修订。